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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年09月10日 18:28:58 来源:保德县第四中学校 访问量:585

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职字[2012]84号

 

 

太原市、晋中市、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2012年我省在太原市、晋中市、运城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周密部署,认真制定本市试点方案,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2012年8月10日

 

 

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现就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实施的范围
   太原市、晋中市、运城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级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和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基本标准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全省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它系列评价标准,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制定执行本省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监督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划,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改革试点的全过程;要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公开岗位数额、标准条件、评聘程序、个人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广大教师和社会的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职称制度改革要根据中小学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流动到空岗学校评聘,以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竞争上岗、解聘辞聘,真正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按国家宏观指导意见确定。
   (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各学校要组建评聘委员会,制订评聘工作方案,并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
  各学校评聘委员会按照核定的本单位各级别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申报正高级教师按我省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评聘数额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竞聘评审副高级教师及以下相应岗位,要不低于我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学校评聘委员会提出申报。学校评聘委员会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定竞聘人选。
  2、考核推荐
  学校评聘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从职业道德、业绩能力、学术成果、表彰奖励等方面,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竞聘教师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评聘委员会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择优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并在学校公示推荐人选。
  3、专家评审
   ——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小学高级教师评聘副高级教师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小学专任教师的5%之内(不含小学校中现已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经省高评委评审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一级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一级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按评审权限由市、县(市、区)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凡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的教师,不再重新评审,符合聘任条件的可由学校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
   4、学校聘任
   中小学校根据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审核确认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岗位聘任,并由省制定颁发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式样,其中高级教师由省颁发,一级及以下教师由市、县(市、区)颁发。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试点工作时间为一年左右,为确保全省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慎实施、分级负责,改革试点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任务如下:
   第一阶段:筹备工作(2012年1月-2012年3月)
   1、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成立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各市、县两级都要成立由市政府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既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改革试点工作经费在教育附加费中列支。
   2、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改革试点提供真实依据。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学历、职称情况等)和岗位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及配套政策(2012年4月-2012年7月)
   1、根据国家《扩大试点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评审办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具体标准条件以及具体实施办法。
   2、试点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动员部署(2012年8月)
   1、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国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通过宣传发动,使全体中小学教职员工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2012年9月-12月)
   1、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确定试点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各校高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比例及数额。
   2、开展现在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工作。学校根据聘任教师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统一登记过渡人员,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核准并联合发文公布。
   3、开展考核推荐工作。过渡工作结束后,各学校根据空岗情况,按规定程序向专家评委会推荐拟竞聘上一级职称的人选。
   4、公布专家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组建专家评委会,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公布评审结果。
   5、学校聘任。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数内予以聘用,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总结(2012年12月)
   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评聘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市、县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试点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各试点市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六、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本身涉及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试点市和县(区)要根据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抓紧制定本地区的改革试点方案,分别报省、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市、县(区)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面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各试点市和县(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市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报告。改革试点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市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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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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